交通事故责任书复议的流程律师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的复议流程,我们详细地为您提供如下说明:
首先,当事人若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持有不同看法,可于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送达之日起的第三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其次,该申请中应明确表明对于审核请求、原因以及主要的证据清单等的清晰表达;
另外,我们也提醒大家要注意,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复核申请的,我们将不再接受受理,并会书面通知相关的申请人;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事故的复核次数只有一次,因此请务必关注申请时间;在提交复核申请时,除了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应有一份(以便详细陈述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之外,还需要相关材料如:
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附带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事故当事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印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除非有当事人逾期提交的情况发生,否则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的那一刻就意味着我们已经开始予以接待和了解;随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对下列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首先,我们会核对是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情况明晰、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且真实可靠、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得当、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合理;接着,我们会第二步审查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认定过程是否遵循了正规的程序;
最后,我们会检查核实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完全符合法规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采取书面形式来进行复核,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事人提出了实质性的需求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实情的时候,征得各方同意,我们可能需要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现场会议,以便各方发表各自的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人数至少应达到两人以上。
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以上所有的审查步骤之后,我们将会按照如下的规定做出最终决定:
(1)若是认为事故成因无法通过现行调查手段确定,我们只能维持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结果;
(2)若认为事故成因需要更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会要求原办案单位必须重新开展调查工作,并重新进行认定。
我们将会在完成上述的审查和决定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将重新梳理过的验证结论告知给各方当事人。
如有必要,我们还会召集各位当事人,当场公布此次的复核结果。
同时,我们也提醒市民朋友们,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他们有权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现场发布会,向大家公布核对了的结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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